孙维琴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1行初634号 案件类型:行政 案 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日期:2017-12-28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孙维琴 原告代理律师:李峻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陈婧 [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原告孙维琴,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台湾省高雄市大寮区。 委托代理人李峻,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永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婧,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薛伟,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茜,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婧,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琴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孙维琴以其诉讼请求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的职能无关,于2017年10月17日撤回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的起诉。2017年12月25日,原告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已履行职责,且购房通知书已办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维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维琴负担。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谢宇飞 审判员魏法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和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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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